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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房仲 婦慘付萬奢稅

房東:張小姐
發表時間:2013-11-05





 


誤信房仲 婦慘付360萬奢稅


以為夫妻財產分開免徵 批業者「不專業」


 


2013年11月05日

楊小姐指,賣房後她遭討三百六十萬元稅金(紅框處)。林琨凱攝

【張菱育╱台北報導】又發生民眾透過房仲賣屋,卻因雙方對奢稅課徵方式理解有誤,導致民眾遭討百萬稅金!讀者楊小姐向《蘋果》投訴,房仲向她保證夫妻財產為分別持有,就算配偶擁有不動產,另一方的第2棟不動產若在2年內出售不會被課稅,但賣屋後竟被討360萬元奢侈稅。




楊小姐說,於今年初以2150萬元買下位於北市虎林街的房子,後來永慶房屋大安直營店林姓業務指有買方想買,可幫忙談到好價錢,希望她將房子出售。




永慶房屋大安直營店的業務遭投訴不專業,導致被課奢稅。林琨凱攝

相信業務才賣房


由於先生名下已有1棟房,楊小姐擔心有2年奢稅問題不敢賣,但業務人員多次向她保證,夫妻財產為分別持有,她不會被課稅,她相信對方,因此將房屋於4月5日以2388萬元賣出。

但事後楊小姐向國稅局確認,發現要繳交360萬元的奢稅,才知道夫妻名下任一方若已持有不動產,另一方買第2棟房、在2年內售出還是會被課稅,讓她白白被課奢稅,還繳了88萬元服務費。

永慶房屋大安直營店林姓業務員表示,與屋主溝通過程中,已多次詢問屋主名下是否有其他不動產,也有告知奢稅問題,但屋主並無告知先生名下有不動產,正協調中,也願退回88萬元服務費,減少屋主損失。






奢稅小檔案與常見問題

盼房仲負擔稅金


楊小姐氣憤說:「原以為仲介大公司不會有問題,沒想到這麼不專業!」雖然房仲願還她服務費88萬元,但360萬元稅金仍得由她吸收,「若知道會被課稅,根本也不會想賣房,希望房仲能負責被課稅的費用。」

對此,永慶房屋表示,公司皆有提供例如不動產說明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的相關書面法令文件給當事人,目前持續與客戶溝通,盼有圓滿結果。

國巨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蔡文玲指出,若民眾因聽信房仲而出售房屋,卻被課徵奢稅,不一定可以求償。




須舉證業者擔保


除非提出仲介明確的證明文件,仲介業者擔保此交易賣方不會被課徵奢稅,例如若賣方發生因此損害,公司會全額賠償等,民眾才較有可能要求賠償。

蔡文玲提醒民眾,若與仲介業者談到的任何的協議與保證,最好要先在契約上註明清楚,且可事先向國稅局或專業人士詢問相關法條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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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樓住戶:惠民
    發表時間:2013-11-10

    又是永慶房屋出問題了,我在今年7月28日購買一棟透天厝,而在8月10日交屋後,我在8月22日整理房屋時發現了嚴重的漏水和鋼筋外露,而告知了房仲和原屋主,可房仲和原屋主都不要處理,而到了今天11月11日了還是沒有處理,所以不是大公司就一定有保障的。
    下列是我拍到漏水的照片:http://photo.pchome.com.tw/hn8279/04/
    投資客和房仲的惡劣行經影片: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610890012307382&l=7139452432941069361


    2 樓住戶:尤柏宇
    發表時間:2014-01-04

    如果您的房子,出租出售到處貼紅紙又怕被開罰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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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樓住戶:路人甲
    發表時間:2014-01-12

    信任仲介, 未必帶來所謂的幸福!!

    打官司時, 法官只認字不認人!!
    委託仲介賣屋, 可分為 "一般委託銷售" 與 "專任委託銷售" , 也沒有部分仲介所謂只有"專任委託, 而無一般委託"的狀況!!

    1. 勿輕易簽署"專任委託銷售合約", 因專任約是有罰則與違約金額, 一不小心就可能成了某些不肖仲介動輒要脅違約賠償或打官司之依據!

    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網統計, 二○一三年全台灣房地產消費糾紛中排名第二的糾紛是"終止委售或買賣合約", 一百四十三件佔了全體二成左右,主要是民眾在簽委售契約,沒有問清楚「專任委託」與「一般委託」的差異。為避免糾紛, 除簽下「專任委託」要留意罰金規定外, 一般委託銷售書的最後一頁「特約事項」中, 應備註「屋主可自行銷售」,才可以避免服務費的爭議。

    2. 建議簽署"一般委託銷售合約"即可, 因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一般約並無所謂違約罰則),雖會有仲介業所謂"競價"的狀況, 但這也表示機會更多,而不會像專任約必須全權委由單一仲介銷售, 喪失賣屋主動權!

    3. 無論是"專任委託銷售"或"一般委託銷售", 切記!! 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法定有三天審閱期), 勿因仲介呼巄或是隨便帶過就馬上簽約, 因為這種定型化契約皆由仲介公司所制定, 想當然 其條文大多有利於仲介公司!! 一定要仔細的將合約內容看過之後再決定是否要簽約, 若是有任何疑問或不解之處, 一定要提出來, 甚至是要求在該合約的"其他事項"中白紙黑字的予以寫上註明(並要求雙方簽名,蓋章以及押日期), 切記! 權益是要靠自己爭取與維護!!

    4. 請注意!! 部份仲介, 甚至是某些相當知名仲介公司之"一般委託銷售合約"條文裡, 會於"賣方權利義務"的項目中刻意加註 "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但此限制已明顯與一般約的精神相違背,且自相矛盾的(一般約是仲介與屋主均可出售), 也與內政部於92年6月2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所頒訂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有所不同!!

    若原先簽定一般約的仲介無法將房屋賣出, 使得屋主轉由其他仲介專任委託銷售賣屋時, 則原先簽訂一般約的仲介就可能依此指控屋主違約, 即便一般約並無明訂罰則或違約金,但少數仲介仍會依此"騷擾", 甚至威脅上法院等 (此狀況也常發生)!!

    5. 內政部 92年6月26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2745號公告修正 所頒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簽約注意事項 第三條內容 如下:
    有關委託銷售契約書之性質: 目前國內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契約書有兩種,即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及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如屬專任銷售委託則有 ”在委託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或另行 委託其他第三者從事與受託人同樣的仲介行為” 之規定,反之,則屬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由以上內政部版的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可知, 一般委託合約並無所謂的 "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這明顯是某些仲介公司刻意擴大解釋, 訂定有利於己的定型化契約; 賣方千萬要小心!!

    建議賣方可事先下載內政部版本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 更強烈建議與仲介所提供的委託銷售合約做仔細比較, 將可發現絕大部分仲介所提供的合約書都會有額外或自訂之條款, 且這些條款也大多有利於仲介公司;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 屋主絕對有權要求予以修改或刪除 (所謂合約精神, 就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所簽署的契約, 絕非屋主必須完全遷就該定型化契約條文; 另消保法第11與12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若該仲介公司不同意修改或刪除, 那也就表示該公司只以自身利益為先, 若此, 也建議屋主可換家仲介公司.

    6. 部份仲介的一般委託合約條文, 甚至訂定與專任委託類似(自定條款), 也有所謂的違約金額(若屋主自售情況下就可能有所謂的違約問題), 所以這也是為何建議一定要行使合約審閱權!!

    7. 若與仲介簽定"一般委託銷售合約", 為保障自身權益, 建議可於合約內加註以下附加條款(雙方須簽名蓋章以及押日期):

    a. 本合約不受"甲方(賣方)保證於本委託期間不得與其它不動產經紀業存在有效之專任委託合約" 之限制!

    b. 若本案件由甲方(賣方)自售或委由其他不動產經紀業完成銷售, 無論是否仍於合約期間, 以及買方是否曾為乙方帶看者, 乙方(仲介公司) 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給付任何費用或"違約罰款"!!
    => 這點相當重要, 因少數原先簽一般委託約的仲介會因為賣不到您的房子, 而要求給付所謂的作業費(車馬,人事,廣告費等.....), 甚至威脅,騷擾....

    c. 在尚未親自收取斡旋金或簽署要約書前, 甲方(賣方)有權更改賣屋銷售價格以及合約終止時間!

    8. 若仍簽署專任委託, 也建議加註: 再甲方(賣方)尚未簽署正式之賣屋合約前, 即便買方出價已達底價, 甲方仍保有更改賣價之權利! (避免仲介藉此逼迫賣屋, 甚至以"違約賠款"作為要脅)

    審慎了解契約內容, 保障自身權益才是最重要!!


    4 樓住戶:花花老爺
    發表時間:2014-04-20

    每家房屋仲介都講自己多好多專業,但是做生意誰會說自己多差多黑心多會騙錢

    今天任何一家房屋仲介的好壞不是靠自己說,而是靠別人推薦

    與其聽對方自吹自壘,不如多找幾家比價 貨比三家不吃虧,絕對是省錢的至理名言。

    由於每家房屋仲介人力成本不同,加上服務費都收費都不同。記得一定要多找幾家來問,

    這樣不但可以相互比價找出符合預算的房子,還可以用來做為議價的依據。

    簡單殺價網: http://www.investing.com.tw/

    投資買屋刊登表格: http://www.investing.com.tw/house/invest.php

    賣屋比價刊登表格: http://www.investing.com.tw/house/sel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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